不让人工智能迷失在科技与伦理的“岔路口”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海楠

“我们也希望,中国的企业也好,国外的企业也好,大家在人工智能领域能够有更多的好成果。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怎么样规范科技伦理,趋利避害。”科技部部长王志刚3月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场“部长通道”上,回应近期国内外市场高度关注的ChatGPT热点时如是说。

曾几何时,谈及科技伦理往往与医疗技术和生命科学挂钩,但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大算力、强算法的实现,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走到了科技与伦理的“岔路口”。

技术迭代提速让高科技伦理成必答题

近期ChatGPT带来各路资本对人工智能关注热情高涨。科技与伦理再度被摆上桌面讨论,如何辩证地对待科技伦理,确保科技趋利避害已经是各国政商界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近十年来,快速发展的科技步伐触碰到了人的伦理规则。最典型的领域莫过于生命科学、医药健康领域、人工智能领域。”科技评论人、欧洲科学开放论坛(ESOF)访问学者杨舸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层面已经在规范这些领域的伦理问题,且有两大标志性事件:一是2020年10月21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二是去年3月份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后《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出台。

杨舸认为,这两个事件为从国家层面给科技伦理立法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接下来,要期待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主体制定适合自己的规则,并且进行宣贯和落实。

显然,这绝非易事。杨舸认为,对人工智能而言,宏观层面的伦理原则和技术研发实践还是“两张皮”。比如有关算法侵犯隐私的讨论,技术上的确倾向于提高效率,但如何让算法向善、科技向善,需要企业主体在伦理原则指导下担负起社会责任来。

“科技发展越快,就越凸显科技伦理的重要性,也就应该更加重视科技伦理的研究、教育和普及。”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社会学系教授李正风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当科技发展的对象从物转向人,伦理治理就相对不再简单。他认为,科技在消除诸多发展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形成必要的约束体系对其加以把控。

完善科技法治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针对科技伦理的政策部署绝非空穴来风。“十四五”规划纲要就提出“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有关要求。

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重点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我们要发展数字经济,要适应大数据的时代要求和发展规律,避免不了要对数据运营、使用,以及技术供应和更新形成必要的法律约束,既不能盲目地反对大数据商业化利用,也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对本报记者表示,完善科技法治体系或许迫在眉睫。比如加快推进新技术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立法,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实际上,在立法层面,尤其是民事立法层面,针对数据应用、知识产权等已经预留了完善和进步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进步,正在让人类社会面临新的法律问题与影响,该如何处理新出现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立法与时俱进,预留出足够的成长空间。

比如针对无形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刘智慧认为,将针对科技立法规范的要求使用了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放在总则,意味着各单独编章设计科技法律关系参照须对应总则规定进行权属关系界定,无形中会便利今后在发展中形成更加符合当时社会状态的司法解读。她强调,“立法要与时俱进,顺应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目前看,国家层面已经表明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毕竟,确保“科技向善”是人类社会持续推动科技进步的核心要求,更是引导科技发展按照增进人类福祉轨迹的必然之举。科学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科技力量造福世界考验决策智慧更须跟进必要的法治、制度建设,如此才能确保科技力量在有约束的可控机制下高效运行,继而达到造福社会的目的和初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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